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 十、

十、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并将第七项修改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项修改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