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 九、

九、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