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