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