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