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