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