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年) 三、 三、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