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年) 四、 四、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