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 二、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二、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