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三、

十三、 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