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0年) 十四、

十四、 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