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三)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三)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