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四)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四) 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