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