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一)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六、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