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