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一、 四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 目录 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