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八、 二十八、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二十七、 目录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