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