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