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