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