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