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