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