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