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