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