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