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