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