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