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