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