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