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三、 三、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