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