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