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