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