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