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七、 十七、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