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六、 十六、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