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五、

十五、 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