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四、 十四、 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