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三、 十三、 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