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十九、 十九、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十八、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