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八、 八、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