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九、

九、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